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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4民初23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金秀燕与向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秀燕,向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24民初2322号原告:金秀燕,女,汉族,住仙居县。被告:向俊,男,瑶族,住湖南省溆浦县。原告金秀燕与被告向俊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金秀燕于2017年5月17日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金秀燕诉请为: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从2016年10月16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6年10月16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元,约定月息按月利率1%计付,并由被告出具《借条》一份,《借条》中未约定还款时间。借款之后被告对借款本息分文未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向俊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金秀燕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从2016年10月16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5元,减半收取167.5元,由被告向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俞韶蓉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代书记员 周燕静本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2··3·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