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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81民初28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郭志刚与贾俊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志刚,贾俊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81民初2818号原告:郭志刚,男。被告:贾俊杰,男。原告郭志刚与被告贾俊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50000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照月息2分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4月份,被告贾俊杰以做生意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1000000元,于2014年8月份还原告50000元后,被告拒不还钱,原告多次主张权利,多方打听找不到被告,电话也不接,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无奈,只好向人民法院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应当提供被告必要的身份信息,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被告的身份信息不够具体准确,据此查找不到原告主张的被告,原告的起诉缺乏明确的被告,原告可待核实清被告准确的身份信息后另行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郭志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岳志强代理审判员  李哲青人民陪审员  郝海周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申茜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