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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执字第12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朱龙辉与李贵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宣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龙辉,李贵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宣执字第1226号申请执行人:朱龙辉,男,1988年7月25日生,汉族,云南省曲靖市人。被执行人:李贵选,男,1987年5月10日生,彝族,宣威市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宣威市人民法院(2014)宣民初字第2551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朱龙辉申请执行李贵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金额为2622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李贵选已给付朱龙辉人民币16500元,现李贵选行踪不定,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宣执字第122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钱 坤审判员 李学界审判员 张会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刘德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