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1刑初3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徐某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81刑初335号公诉机关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某,男,汉族,住址山东省胶州市。2017年3月1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胶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公诉机关以胶检公刑诉〔2017〕2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犯交通肇事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20日20时30分左右,被告人徐某驾驶鲁B×××××号重型厢式货车沿朱诸路由南向北行至胶州市汇鑫加油站路段,与路上行人勾某相撞,致勾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当日死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徐某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自愿认罪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可适用缓刑。被告人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查明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徐某主动电话报警且在现场等候,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又查明,2017年2月8日,被告人徐某与被害人的近亲属勾某1、勾某2、勾某3达成赔偿协议,双方均服从交警对该市的责任划分。涉案车辆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由被害人近亲属理赔(赔偿款项已经到位)。徐某在法定赔偿数额之外自愿给付被害人近亲属2万元,被害人近亲属出具书面谅解书对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被告人徐某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徐某案发后主动报警,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均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徐某有以上从宽情节,并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对所在社区不会产生重大不良影响,且经相关机构对其进行评估,适用社区矫正,故依法采用山东省胶州市司法局的调查评估意见,对徐某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对被告人徐某实行社区矫正。(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松光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朱晓玫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七十六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