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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883民初4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何泽华与陈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泽华,陈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吴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883民初438号原告:何泽华,男,198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吴川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强,广东耀中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陈烈,男,1989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吴川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辉,广东汉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原告何泽华与被告陈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准予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泽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0元由原告何泽华负担。审判员 容 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赖金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