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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兵0601执1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克拉玛依市贝德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与新疆五家渠现代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票据纠纷执行判决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克拉玛依贝德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新疆五家渠现代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兵0601执1105号申请执行人克拉玛依贝德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北六路2411号,组织结构代码:72233072-2。法定代表人何耀,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新疆五家渠现代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五家渠市东工业园区,组织结构代码:06550898-0。法定代表人裴志疆,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克拉玛依贝德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与新疆五家渠现代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1日作出的(2016)兵0601民初6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自行达成还款协议,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克拉玛依贝德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向我院撤回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1日作出的(2016)兵0601民初62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翔审判员 张卫民审判员 赵 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裴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