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322民初13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忠久与裴川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忠久,裴川川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322民初1374号原告:王忠久,男,1984年1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昌黎县,。委托代理人:陈敬龙,河北港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裴川川,男,1991年7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原告王忠久与被告杨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分公司、裴川川、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王忠久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裴川川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忠久撤回对被告裴川川的起诉。审 判 员 陈小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郝丽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