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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03民初5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李连芬、程占华等与赵学儒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连芬,程占华,赵学儒,赵宽娣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03民初5186号原告:李连芬,女,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原告:程占华,男,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被告:赵学儒,男,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被告:赵宽娣,女,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连芬、程占华与被告赵学儒、赵宽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连芬、程占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李连芬、程占华负担。审 判 长  孔繁军审 判 员  田继青人民陪审员  高 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张 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