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甘1122行审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刘博与陇西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一审裁定书

法院

陇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西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陇西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陇西县刘博擀面皮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甘1122行审00002号申请执行人陇西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机构代码:74589720-3。法定代表人王耀东,局长。委托代理人王怀智,副局长。委托代理人王晓霞,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陇西县刘博擀面皮店。地址:陇西县文峰镇交通路万家福购物中心隔壁1楼商铺。营业执照编号:621122600182543。法定代表人刘博,男,汉族,1993年5月29日生,公民身份号码:6224251993********,甘肃省陇西县人,农民,住陇西县巩昌镇东街村苗家巷社**号。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陇食药监食罚(2016)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陇西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为食品药品行政主管部门,其检验检测中心于2016年6月7日对陇西县刘博擀面皮店经营的散装酿皮进行抽样送检。2016年7月29日该局收到甘肃省分析测试中心《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和《检验报告》(编号SZBG16620000052056)。陇西县刘博擀面皮店经营的散装酿皮经甘肃省分析测试中心检验,硼砂项目不符合关于印发《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第一批)》的通知和(食品整治办[2008]3号)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本案中,被执行人于2015年8月5日开始经营,平时经营的擀面皮、酿皮、面筋都是从刘祥擀面皮店购进。2016年6月5日至6月9日,刘祥擀面皮店做酿皮的机子坏了,擀面皮和面筋是从刘祥擀面皮店购进的,酿皮是从一位上门推销酿皮的人处购进的,共购进了100斤(平均每天20斤,共计150碗,4元/碗,货值共计600元),当天购进的当天全部销售完。购进时索要了巩昌镇刘祥擀面皮店的《餐饮服务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票据索要了一部分,不齐全。2016年6月5日至6月9日期间从上门推销酿皮的人处购进酿皮时,未索要供货方的资质和票据。陇西县刘博擀面皮店对甘肃省分析测试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结果没有异议,不要求复检。陇西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的规定,对其作出的陇食药监食罚(2016)05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决定书送达后,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陇食药监食罚催[2017]01号)被执行人履行部分义务,缴纳罚款20000元后,剩余部分义务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十四)项、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陇食药监食罚(2016)05号行政处罚决定。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王 平审 判 员  郭延宏人民陪审员  乔 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张 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