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11民初27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临沂金晶建陶有限公司与赵国峰、于凤华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沂金晶建陶有限公司,赵国峰,于凤华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11民初2705号原告临沂金晶建陶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罗庄办事处沟东村。法定代表人郑寿芳,经理。被告:赵国峰,男,1977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被告:于凤华,男,1966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原告临沂金晶建陶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国峰、于凤华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临沂金晶建陶有限公司未按照本院指定的期限缴纳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办理缓交、减交、免交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何国防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隋 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