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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民终14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河南广程建设有限公司、孙吉亭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南广程建设有限公司,孙吉亭,百年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高道龙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3民终14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广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方城县城关镇南环路***号。法定代表人:冯永存,任主要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成杰,方城县恒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03770187。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吉亭,男,1970年5月30日生,汉族,住方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贾玉江,方城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执业证号:14113200280625267。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百年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574955359J。住所地:南阳市工业南路***号兴达商务楼*号楼**楼。法定代理人:何心宽,任主要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广群,北京市京国(南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113200810819106。原审被告:高道龙,男,1973年7月1日生,汉族,住方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娜,方城县弘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03770214。上诉人河南广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程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孙吉亭、百年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百年人寿南阳公司”)高道龙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方城县人民法院(2016)豫1322民初9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与2017年3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广程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成杰、被上诉人孙吉亭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贾玉江、被上诉人百年人寿南阳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潘广群、原审被告高道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娜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广程公司的诉讼请求:改判上诉人不承担对孙吉亭的赔偿责任。理由:上诉人在百年人寿南阳公司投有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险100000元、附加建筑工程意外团体医疗保险24000元;孙吉亭现构成建筑工程意外伤残八级,应由百年人寿南阳公司保进行赔偿,而百年人寿南阳公司却以自定的一至七级伤残等级标准,把孙吉亭的伤残八级拒于赔偿范围之外,又未尽明确说明义务,是无效的;百年人寿南阳公司应按约定在保险金额124000元内按90%的比例承担对孙吉亭的赔偿责任。百年人寿南阳公司答辩称,孙吉亭所作的伤残鉴定不在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范围,百年人寿南阳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合同中的伤残等级表不属于免责条款。百年人寿南阳公司已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按照法律规定履行了说明义务。原判适当,请予维持。孙吉亭答辩称,广程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百年人寿南阳公司如果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那么由百年人寿南阳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也是可以的。高道龙答辩称,因为广程公司为工人购买了保险,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范围内赔偿。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2015年9月13日,孙吉亭在广程公司承建的方城县城关镇释之路裕廉小区公租房工地上干活时,因组合架倒塌,致使孙吉亭受伤。孙吉亭受伤后在方城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广程公司先行赔付孙吉亭医疗费19100元。2016年4月29日,经鉴定,孙吉亭的伤情构成八级伤残,后续治疗费约8000元,护理时限为3个月,营养时限为3个月。广程公司为在裕廉小区公租房工程中的施工人员投保了百年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和百年附加建筑工程意外团体医疗保险。孙吉亭系该两险种的被保险人。孙吉亭诉求赔偿因受伤所造成的各项损失80000元;诉讼中将请求的赔偿款增加至135992元。广程公司投保的百年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的每人保险金额为100000元,百年附加建筑工程意外团体医疗保险每人保险金额为24000元,每次免赔50元,赔付比例90%。保险期间自2014年9月13日起至2016年3月13日。孙吉亭在方城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46天,花费医疗费25710.73元。孙吉亭与妻子高周玲于2005年5月23日生育儿子孙东升,至孙吉亭定残之日,孙东升年满10周岁。2015年河南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0853元/年,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7887元/年。广程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建筑工程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投保书G、投保人声明项中签名并加盖了公司印章。该项声明中有“已经认真阅读并理解产品说明书、投保提示、特别约定、所投保险种条款,确认对其中各项内容尤其是保险责任条款、免除保险公司责任的条款、免赔额、合同解除条款均已完全理解并同意遵守,如未做到本声明所述事项,后果由我单位自负”的内容。百年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为意外身故保险金及意外残疾保险金。该保险条款附表中意外残疾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中确定的赔偿等级为一至七级。一审法院认为:孙吉亭在广程公司所承建的工地干活,从广程公司处领取工资,系广程公司的雇员。孙吉亭在工作期间受伤致残的事实清楚,广程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孙吉亭因本次事故应获得的赔偿有:1、医疗费25710.73元。2、二次手术费8000元。3、护理费50元/天×90天=4500元。4、住院伙食补助费20元/天×46天=920元。5、营养费20元/天×90天=1800元。6、交通费,依据孙吉亭的伤情及住院时间,孙吉亭请求赔偿交通费1500元予以支持。7、误工费50元/天×180天=9000元。8、残疾赔偿金10853元×20年×30%+7887元×8年×30%÷2=74582.40元。9、孙吉亭因受伤致八级伤残,孙吉亭请求赔偿精神抚慰金10000元予以支持。因广程公司在百年人寿南阳公司投保了百年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和百年附加建筑工程意外团体医疗保险,故应由百年人寿南阳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即医疗费25710.73元×90%-50元-19100元=3989.66元。孙吉亭作为在施工工地的工作人员,未尽到安全生产的的注意义务,对其损害后果应承担30%的责任,下余部分由广程公司赔付给孙吉亭。即(医疗费25710.73元-19100元-3989.66元+残疾赔偿金74582.4元+护理费45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20元+营养费1800元+交通费1500元+误工费9000元+二次手术费8000元)×70%+精神抚慰金10000元=82046.43元。广程公司先行垫付给孙吉亭的医疗费19100元,由百年人寿南阳公司支付给广程公司。据此,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一、河南广程建设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孙吉亭经济损失共计82046.43元。二、百年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孙吉亭经济损失共计3989.66元。三、百年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河南广程建设有限公司支付19100元。四、驳回孙吉亭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20元,鉴定费2300元,共计5320元,由孙吉亭负担720元,由河南广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4600元。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相同。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孙吉亭构成建筑工程意外伤残八级,而广程公司与百年人寿南阳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约定的伤残赔偿等级只有一至七级伤残,那么百年人寿南阳公司应否进行赔偿?怎样赔偿?本院认为:本案百年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条款,约定给付保险金的伤残等级理赔条件是伤残等级构成一至七级,该条款中的评定标准已被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14-1发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行业标准JR/T0083-2013《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改变:“本标准规定了功能和残疾的分类和分级,将人身保险伤残程度划分为一至十级,最重为第一级,最轻为第十级,与人身保险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分为十挡,伤残程度第一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0%,伤残程度第十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每级相差10%。”据此,本案百年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条款约定的给付保险金条件,应视为违背法律规定,系无效条款;本案给付伤残保险金的条件,应按JR/T0083-2013《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的规定处理,即孙吉亭构成八级伤残,其伤残保险金应按30%的比例给付,故应得残疾赔偿金为100000×30%=30000元。综上所述,上诉人的部分上诉理由成立,成立部分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方城县人民法院(2016)豫1322民初936号民事判决第二、三、四项;二、撤销方城县人民法院(2016)豫1322民初93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三、百年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孙吉亭伤残赔偿金30000元;四、河南广程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孙吉亭经济损失共计52046.43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3020元,鉴定费23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851元,合计7171元,由河南广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4000元,百年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负担2500元,孙吉亭负担671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刘建华审判员  王 妮审判员  李 舸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孙上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