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刑更48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谢书人刑罚变更刑事决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谢书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决 定 书(2017)赣01刑更4811号罪犯谢书人,男,1978年2月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南昌市人。现在江西省南昌监狱服刑。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10日作出(2011)东刑初字第59号刑事判决,认定谢书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5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西省南昌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1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同年5月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该监狱于2017年5月23日来函称,罪犯谢书人因不服管理,影响极坏,于4月26日���到严管1个月的处理。为此,向本院申请撤回对罪犯谢书人提请的减刑建议。本院认为:罪犯谢书人在呈报减刑期间,不服管理,影响极坏,并受到严管1个月的处理。监狱决定撤回对该犯的减刑建议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准许执行机关江西省南昌监狱撤回(2017)赣南昌狱减字第428号减刑建议书。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