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6刑初5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孙某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106刑初579号公诉机关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某,男,汉族,1988年6月11日出生,2017年3月8日因本案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抓获,次日刑事拘留,当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武昌区看守所。公诉机关以昌检公诉刑诉[2017]5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犯盗窃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某于2017年3月8日19时许,在武汉市武昌区九龙井正街22号1楼,趁住户鲍某家中无人之机,强行拉开防盗门进入房间内翻找财物,后被回家的鲍某夫妇当场抓获。公诉机关认为孙某具有自愿认罪等量刑情节,建议在拘役四个月至有期徒刑十个月之间量刑。被告人孙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自2017年3月8日起至2017年7月7日止。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韩 野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徐恺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