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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1民初10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崇文门支行与吕思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崇文门支行,吕思荣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1民初10110号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崇文门支行,营业场所北京市东城区崇文门外大街9号正仁大厦首层。负责人:周喆人,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培,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浩峰,北京炜衡(天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吕思荣,男,1963年1月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崇文门支行与被告吕思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崇文门支行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结被申请人在其开户银行内的存款67542.69元,如存款不足,查封、扣押其相应财产,并已由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崇文门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吕思荣在其开户银行内的存款六万七千五百四十二元六角九分,如存款不足,查封、扣押其相应财产。案件申请费六百九十五元,由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崇文门支行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 劼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郭曼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