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5民初17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赵子翔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海乐信支行借记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子翔,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海乐信支行
案由
借记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5民初1709号原告:赵子翔,男,汉族,1990年4月2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静,系原告的母亲。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海乐信支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委托代理人:陈岳,系该司的职员。委托代理人:万雪霞,系该司的职员。本院于2017年2月3日受理上述原、被告之间的借记卡纠纷一案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向本院申请两个月庭外和解期限,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原告于2017年6月5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未发现违法行为,应予准许。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子翔撤回起诉。本案因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赵子翔负担。审判员 肖英青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邓倩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