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刑终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XX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XX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刑终162号原公诉机关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XX,别名“上官丽萍”,女,1981年6月25日出生于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曾因犯盗窃罪,于1997年9月4日被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因缓刑考验期内犯盗窃罪,于1999年6月8日被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吸食毒品,于2005年11月8日被南平市公安局延平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11月8日被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8月5日被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2015年5月2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4日被逮捕。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审理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XX犯盗窃罪一案,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七日作出(2016)闽0702刑初444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二、责令被告人XX按所盗物品价值退出其盗窃非法所得五百七十六元退赔上述被害人。被告人XX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XX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XX要求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XX撤回上诉。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2016)闽0702刑初44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伍景鹰审 判 员 王宏涛代理审判员 曾倩颖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张珊珊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提出上诉,在第二审开庭后宣告裁判前申请撤回上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第三百零八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