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9执4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董某某与旬邑县七里川煤矿买卖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某某,旬邑县某某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9执422号申请执行人:董某某,男,1964年6月5日生,汉族,住旬邑县某某镇某某村,村民。被执行人:旬邑县某某煤矿。负责人:秦某某,该矿投资人。住所地:旬邑县某某镇某某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董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旬邑县某某煤矿(2017)陕0429执422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2016)陕0429民初11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5000义务,强制执行中,被执行人履行了5000元义务并承担执行费50元,现申请执行人已领取案件款,该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2017)陕0429执42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 军审判员 赵 剑审判员 师爱民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库浩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