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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刑申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贺小旦驳回通知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豫08刑申7号贺小旦:你因交通肇事一案,不服本院(2016)豫08刑终23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以上诉时,第二份上诉状还在看守所管教手里,没有递交法庭,剥夺了诉讼权利;一审法院第四次开庭没有通知贺小旦的律师,对证据未予质证,剥夺了贺小旦的诉讼权利;二审不开庭审理导致贺小旦失去申辩机会;受害人尚桂林的陈述和证人胡大军证言存在前后不照、主观猜测等问题;尚桂林的伤情鉴定存在问题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审查认为:1、二审就一审判决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范围的限制。申诉人主张其第二份上诉状未上交,剥夺诉讼权利,程序违法的理由不能成立。2、经查阅卷宗,出庭通知书已经依法送达申诉人的辩护人。申诉人主张未送达剥夺诉讼权利的理由不能成立。3、《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一)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二)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四)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的提出的异议,不影响定罪量刑,决定不开庭审理,并无不当。4、贺小旦违章驾车,致人受伤,有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医疗影像、鉴定结论等在案证实,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具有法定资质,鉴定程序合法,原审认定贺小旦构成交通肇事罪符合法律规定。贺小旦主张证人证言不真实、鉴定存在问题、没有犯罪事实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你的申诉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重新审判条件,予以驳回。望你尊重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自觉服判息诉。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