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3民终70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曲本仁与北京市宏宝源商贸公司、崔进忠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曲本仁,崔进忠,北京市宏宝源商贸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3民终702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曲本仁,男,1969年1月14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峰,北京振邦(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崔进忠,男,1956年10月20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宏宝源商贸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南。法定代表人:潘亮,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钊,北京市中同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曲本仁与被上诉人崔进忠、北京市宏宝源商贸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5民初53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曲本仁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曲本仁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曲本仁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曲本仁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春香审 判 员 周熙娜代理审判员 王 奔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法官 助理 李晓晴书 记 员 崔 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