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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303民初4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高小波与高文亮、应水莲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小波,高文亮,应水莲,白国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303民初447号原告:高小波,男,汉族,1982年9月15日出生,个体。被告:高文亮,男,汉族,1978年1月17日出生,个体,现住乌海市。被告:应水莲,女,汉族,1981年8月12日出生,个体,现住乌海市。被告:白国华,男,1977年5月28日出生,现住乌海市。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高小波诉被告高文亮、应水莲、白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并同日向原告高小波送达了受理案件及缴款通知书,告知其在接到本通知书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未在规定时间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办理缓交、免交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宏 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华俊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