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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24执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曾德添、福建省武平县立英农牧饲料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德添,福建省武平县立英农牧饲料有限公司,刘立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24执108号申请执行人:曾德添,女,1964年10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武平县。被执行人:福建省武平县立英农牧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平县城厢镇始通村,组织机构代码71736336-X。被执行人:刘立英,男,1962年11月2日生,汉族,居民,住武平县。申请执行人曾德添与被执行人福建省武平县立英农牧饲料有限公司、刘立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31日作出的(2015)武民初字第6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上述被执行人偿还借款105000元及相关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上述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上述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上述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及限制高消费名单,经向有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刘立英所有的坐落于武平县城厢乡始通村房屋。被执行人福建省武平县立英农牧饲料有限公司办公楼未被抵押的拆迁补偿款334864.42元和被执行人刘立英房屋拆迁补偿款486051.13元,经分配,申请人曾德添分配金额3110元和510元,合计3620元。被执行人福建省武平县立英农牧饲料有限公司、刘立英涉及案件较多,且被执行人刘立英因犯诈骗罪仍在监狱服刑,福建省武平县立英农牧饲料有限公司厂房及所属土地是工业用地,需较长时间变现,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6)闽0824执10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举报或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浩审判员 刘佩福审判员 林德生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施 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