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3民初22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黄骅市骅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王金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骅市骅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金霞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983民初2282号原告:黄骅市骅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信誉楼大街北段。法定代表人:刘新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震,黄骅市新骅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金霞,女,1969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退休工人,住河北省黄骅市。委托代理人:吴玉祥,男,1947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北省黄骅市。系王金霞的公爹。原告黄骅市骅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金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骅市骅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骅运物业)的委托代理人刘震,被告王金霞委托代理人吴玉祥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骅运物业诉称,2014年4月2日,原、被告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委托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提供了物业服务,原告按照约定履行了义务,被告却以各种理由拒绝交纳物业服务费,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一、被告支付原告2015年度的物业服务费3827元及滞纳金;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王金霞辩称:我在2014年冬天入住该小区,我的楼房旁边8米左右有厕所一处,在我入住前就存在了,此厕所属于相邻的新世纪中学,因化粪池正冲着我的窗户,令我房间造成空气污染无法忍受,我多次找新世界中学的校长及各部门领导也曾找过物业协商。在2017年4、5月份厕所拆除。买楼的时候,海茏地产开发商答应厕所拆除。原告收取的物业费较高且物业不负责任服务不到位。车库进不去,反映之后物业却说管不了。冬天下雪不打扫。2015年,就物业费的事儿跟李娜沟通过,李娜说厕所的事没给解决,承诺不让我交物业费了。经审理查明,被告王金霞系黄骅市骅都家苑小区3号楼2单元101、201室业主,其房屋建筑面积为279.38平方米。2014年,被告王金霞入住该房屋时,将当年的物业费用交纳给开发商即黄骅市海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15年4月1日至2016年3月31日,原告骅运物业对该小区进行了事实上的物业服务管理。被告未按时交纳2015年度物业费,被告主张原告工作人员李娜向其承诺免交2015年物业费,但并未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实。2017年3月15日,原告诉至法院,主张按照2014年骅运物业(乙方)与业主(甲方)签订的《骅都家苑小区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书》收费标准进行收费,物业费0.7元/平方米,电梯费0.35元/平方米,并按照合同约定交纳滞纳金。该合同约定“第四条物业管理服务费用(一)费用交纳时间:每年1月1日前全额交纳整年度物业管理服务费;(二)多层住宅按照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共计0.7元;(三)电梯维护使用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共计0.35元…第五条其他有偿服务费用(一)车位及其使用管理服务费用:机动车:2、地下车位服务费:25元/月·辆…第十条违约责任(四)甲方违反协议,不按本协议约定的收费标准和时间交纳有关费用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补交,并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年度物业管理费总额的0.3%向甲方加收滞纳金,甲方逾期三个月仍未交纳的,乙方可采取对其停水停电的处罚办法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另查明,原告骅运物业为三级服务资质。沧价经费[2012]27号沧州市关于修订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标准调整等级基准价的通知,三级资质的物业费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0.45元,允许上下浮动10%;同时,该通知第十一条规定:“电梯运行费:应当由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支付。…电梯运行费实行最高限价管理。单栋(单元)楼房最高12层以下的每月每平方米最高不得超过0.35元,13层至22层的每月每平方米最高不得超过0.3元,23层以上的每月每平方米不得超过0.27元”。本院认为,原告主张按照2014年原、被告签订的《骅都家苑小区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书》,并要求2015年仍按照该合同收费标准进行收费。首先,2014年的物业费,业主交纳给开发商,并未交纳给原告;其次,该合同并未约定履行期限,2015年原、被告也并未进行续签。故原、被告之间的《骅都家苑小区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书》并未得到实际履行,原告关于按照该合同进行收费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但2015年,原告作为物业管理企业对被告所在小区提供了物业管理服务,应视为双方形成了事实上的物业管理关系。根据公平、有偿原则,被告作为业主在享受该服务的同时应当支付相应的对价。因原告仅具有三级服务资质,合同约定收费标准为二级资质标准,原告并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证实其已尽到二级服务标准,故参照沧价经费[2012]27号沧州市关于修订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标准调整等级基准价的通知,本院依法酌定原告按照三级资质标准每平方米0.45元收取物业服务费,按照每平方米0.35元的标准收取电梯运行费。对于原告要求合同约定收取滞纳金,因该合同并未实际履行,对于物业费用的收取标准原、被告存在异议,原告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主张,故对于滞纳金的诉求不予支持。对于被告辩称,其入住前即存在的新世纪中学厕所与其住所相邻对其生活环境所造成的影响问题,由于该厕所所有权属于新世纪中学,且被告购买前即已存在,被告以此作为拒向原告交纳物业费的理由不充足;原告管理的小区存在厕所卫生未及时打扫,环境卫生太差,积雪积水严重导致楼下跑水物件受损,原告未完全尽到物业服务管理应达到的标准,因被告未提交相应的证据证实其主张,本院暂不支持,被告可待证据充足时另行主张权利。故被告应当按照每平米0.45元的标准向原告交纳2015年度物业费共计1509元(0.45元/平方米×279.38平方米×12个月)。因被告所居住为一、二层复式楼房,原告要求其交纳电梯运行费用亦显失公平,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电梯服务费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金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黄骅市骅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2015年度物业服务费1509元。二、驳回原告黄骅市骅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王金霞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吕旭礼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蒋娟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