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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执17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吴志勇、王小丽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志勇,王小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执17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吴志勇,男,汉族,1982年1月16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被执行人:王小丽,女,汉族,1974年10月2日出生,住所地:南昌市东湖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南昌仲裁委员会(2016)洪仲调字第246号调解书,向被执行人王小丽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小丽在法律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小丽银行存款5115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梁 珂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魏华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