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3执保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冯孝先与王凤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孝先,王凤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3执保177号申请执行人:冯孝先。被执行人:王凤君。申请执行人冯孝先与被执行人王凤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冯孝先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申请执行人冯孝先名下坐落于长春市绿园区辽阳街春草路房屋一套,建筑面积87.89平方米,丘地号:4-98/55-30(202),产权证号:长房权字第50600365**号;二、冻结被执行人王凤君名下银行存款128600元或查封其等价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洪武代理审判员 王晓冬代理审判员 白乃予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李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