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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922执1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韩雪娣、朱安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嵊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雪娣,朱安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嵊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922执1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韩雪娣,女,1961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嵊泗县。被执行人:朱安康,男,1953年7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舟山市嵊泗县,现暂住舟山市定海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韩雪娣与被执行人朱安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2016)浙0922民初268号已生效的民事判决书,责令其归还韩雪娣借款本金20000元,并承担该案件受理费300元及本案申请执行费200元,但被执行人朱安康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朱安康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朱安康在嵊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枸杞信用社账户(10×××31)存款105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陈遵义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代书记员 陈 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