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21民特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聂某甲等人申请宣告邹某失踪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聂某甲,聂某乙,聂某丙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1121民特8号申请人聂某甲,男,汉族,学生,住祁阳县。申请人聂某乙,男,汉族,学生,住祁阳县。申请人聂某丙,女,汉族,学生,住祁阳县。三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聂某丁(三申请人的奶奶),女,汉族,农民,住祁阳县。申请人聂某甲、聂某乙、聂某丙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聂某甲、聂某乙、聂某丙述称,被申请人邹某某因家庭经济困难,不安心在家生活,于2015年1月以打工为名外出未归,经多次寻找,至今下落不明,故向本院申请宣告邹某某失踪。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邹某某,女,汉族,户籍地祁阳县文富市镇,原住祁阳县文富市镇,系申请人聂某甲、聂某乙、聂某丙的母亲。被申请人邹某某因家庭经济困难,于2015年1月以打工为名外出未归,经多次寻找,至今下落不明。申请人聂某甲、聂某乙、聂某丙申请宣告邹某某失踪后,本院于2017年3月2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邹某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邹某某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邹某某自2015年1月离家外出,至今下落不明已满两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邹某某失踪。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唐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王沛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