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02执10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张言与陕西秦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言,陕西秦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02执1004号申请执行人张言,男,汉族,咸阳市人。被执行人陕西秦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言与陕西秦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陕0402民初6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被告陕西秦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退还原告张言购房款335000元及利息57854元,上述义务至今未履行,案件受理费6325元,本案执行费5793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陕西秦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或者扣留、提取其收入404972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变价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喜君审判员 杨养荣审判员 郭云鹏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秦海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