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06执3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3166张治文与潘加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治文,潘加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06执3166号申请执行人:张治文,男,1970年1月1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被执行人:潘加武,男,1968年5月11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本院在执行张治文与潘加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对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存款等财产予查控,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以上查控情况,有相关协执单位的回执或笔录为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审判长 高 兵审判员 雷书生审判员 苏士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蒋秉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