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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81民初10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崔永与李文海、李建东相邻采光、日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永,李文海,李建东

案由

相邻采光、日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81民初1099号原告:崔永,男,1969年3月23日生,汉族,住涿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辉,河北信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文海,男,1949年5月23日生,汉族,住涿州市。被告:李建东,男,1975年6月13日生,汉族,住涿州市。原告崔永与被告李文海、李建东相邻采光、日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崔永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计收25元,由原告崔永负担。审 判 长  邱玉清代理审判员  赵美玲人民陪审员  王轶淳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高珊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