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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28民初5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田明秋与芷江金泉渣土运输有限公司、谭书军、谭春、胡群彪、唐吉均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芷江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明秋,芷江金泉渣土运输有限公司,谭书军,谭春,胡群彪,唐吉均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28民初537号原告:田明秋,男。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谭超,系芷江县恒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芷江金泉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住所:芷江县芷江镇凯旋花园七七二处国储库门面。法定代表人:谭书军,系该公司负责人。被告:谭书军,男。被告:谭春,男。被告:胡群彪,男。被告:唐吉均,男。原告田明秋诉被告芷江金泉渣土运输有限公司、谭书军、谭春、胡群彪、唐吉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田明秋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田明秋以尚需搜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田明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田明秋负担。审判员  韩连周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郑 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