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2民初40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张青革与张宁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青革,张宁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2民初4024号原告:张青革,男,1968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广,天津孚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宁,女,1992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原告张青革与被告张宁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之母胡丽娟于1995年协议离婚,被告由其母抚养。1999年经新兴村村民王松元介绍,原告以28000元购买了新兴村村民薛士发位于新兴村××区××号院。此后原告与前妻及被告在此居住,2009年胡丽娟离开时,将原告持有的该宅院房屋买卖协议及原房产证拿走,原告索要未果。2014年新兴村开始拆迁,2015年被告擅自将该宅院房屋买卖协议及原房产证以22万元价格卖给原房主薛士发,导致薛士发到拆迁办将涉诉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原告无法得到拆迁款。被告行为侵犯原告合法权益,故原告来院起诉。后经本院传唤被告张宁来院,张宁户籍地为吉林省××××3社,被告称其结婚后居住其公公婆婆的房子,地点为天津市北辰区。经询原告称由于与被告之母离婚多年,故凭回忆认为被告居住天津市××××号。本院经审查认为,现原告及被告均认可被告张宁并非居住于天津市,且经查被告现经常居住地为天津市北辰区,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该案移送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郭宏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张 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