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22执1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唐贵婷、唐冰溶申请执行盘县断江新起点煤矿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扣划裁定书
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贵婷,唐冰溶,盘县断江新起点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222执1158号申请执行人唐贵婷,女,2009年5月26日生,汉族,住云南省宣威市。申请执行人唐冰溶,女,2016年2月17日生,汉族,住云南省宣威市。法定代理人冯相连,女,1988年7月30日生,汉族,住云南省宣威市。被执行人盘县断江新起点煤矿,住所地贵州省盘县盘关镇老屋基村,组织机构代码67073921-8。法定代表人袁乔福,该煤矿执行事务合伙人。唐贵婷、唐冰溶申请执行盘县断江新起点煤矿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盘劳人仲案字【2017】第171号仲裁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由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唐贵婷2016年10月至2017年4月的生活补助费3710元,支付唐冰溶2016年10月至2017年4月的生活补助费3710元。合计742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应当交纳执行费50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县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盘县断江新起点煤矿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县支行账号为账户内的存款7470元至我院账户(户名:盘县人民法院,开户行:贵州银行盘县支行,账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文胜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甘琦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