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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行初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丁松军与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政府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松军,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06行初44号原告:丁松军,男,1988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被告: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岳阳市云溪区云中西路112号。法定代表人:余良勇,区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松军诉被告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政府确认强拆行为违法一案中,原告丁松军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拆迁协议为由,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松军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松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征收25元由原告丁松军负担。审判长  夏磊审判员  江婷审判员  胡哲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陈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