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21民初544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山东蓬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滨海保温工程分公司与山东聊建集团有限公司、山东临沂烟草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蓬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滨海保温工程分公司,山东聊建集团有限公司,山东临沂烟草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1民初5443号之二原告:山东蓬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滨海保温工程分公司。被告:山东聊建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山东临沂烟草有限公司。原告山东蓬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滨海保温工程分公司与被告山东聊建集团有限公司、山东临沂烟草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2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并上诉至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期属于审理案件法定中止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书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张玉栋审 判 员 高泽生人民陪审员 滕厚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尹晓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