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11民初15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内江市东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陈扬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内江市东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扬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11民初1574号原告:内江市东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内江市东兴区。主要负责人:刘秀远,该联社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伟(特别授权),该联社大佛场信用社主任。被告:陈扬军,男,1973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原告内江市东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陈扬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内江市东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内江市东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请求理由成立,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内江市东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内江市东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雷昌根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邓方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