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81民初40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季荷英与李惠芬、顾荣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荷英,李惠芬,顾荣华,顾才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281民初4067号原告:季荷英,女,1955年6月1日生,汉族,户籍地江阴市,现住江阴市。被告:李惠芬,女,1956年9月12日生,汉族,住江阴市。被告:顾荣华,男,1983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江阴市。被告:顾才兰,女,1989年8月5日生,汉族,户籍地江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陆玲,江苏江成(江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留涛,江苏江成(江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季荷英与被告李惠芬、顾荣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26日、5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审理中本院通知顾才兰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原告季荷英,被告李惠芬、顾荣华及被告李惠芬、顾荣华、顾才兰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陆玲、王留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季荷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被告在继承顾国庆遗产范围内对顾国庆结欠的借款69600元承担还款责任;(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十多年前,顾国庆向她丈夫庄全洪借款8万元。出借款项后,顾国庆每年或以金钱归还借款,或以稻谷抵偿借款。顾国庆借钱的事宜李惠芬是知情的,且顾国庆去世时李惠芬也承诺会慢慢归还借款。根据继承法,李惠芬、顾荣华、顾才兰作为顾国庆的继承人,应当在其所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清偿顾国庆所欠债务。被告李惠芬辩称:三、五年前,她在地里种黄豆时季荷英向她要过钱,但季荷英没有说结欠的金额,当时她让季荷英找顾国庆要钱。被告顾荣华辩称:三、五年前他才知道顾国庆向季荷英借钱的事情,但他不知道结欠的金额。季荷英年年都会催要,但他不清楚顾国庆多年来到底归还了多少钱。被告顾才兰辩称:她对父亲顾国庆借款的事宜不知情,且季荷英为何在顾国庆在世时未主张归还诉争款项。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2月6日,顾国庆向季荷英出具借条1份,载明:今借季荷英人民币69600元。另查明,顾国庆于2016年11月23日病故。顾国庆的第一顺序继承人:父亲顾仁初(已死亡)、母亲陈相娣(已死亡)、妻子李惠芬、儿子顾荣华、女儿顾才兰。审理中李惠芬、顾荣华对季荷英提供的借条的真实性提出异议,季荷英申请对借条是否为顾国庆书写进行司法鉴定,后李惠芬、顾荣华向本院撤回异议。上述事实,由借条、户籍信息证明、江阴市徐霞客镇方园村村民委员会证明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顾国庆结欠原告季荷英借款有借条为凭,且与李惠芬、顾荣华的当庭陈述相吻合。被告李惠芬、顾荣华、顾才兰虽对顾国庆结欠原告季荷英借款的金额提出异议,但未提供反驳证据,故本院对原告季荷英主张的借款事实予以确认。关于李惠芬、顾才兰、顾荣华应否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之责的问题。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三被告系顾国庆的合法继承人,故在顾国庆去世后依法应当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清偿债务应以继承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李惠芬、顾才兰、顾荣华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继承顾国庆遗产的范围内对借款69600元承担清偿之责。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70元(季荷英已预交),由李惠芬、顾荣华、顾才兰负担,该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李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夏臻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