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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3财保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田某、侯某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田某,侯某,聂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财保89号申请人:田某,男,汉族,2012年8月30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法定代理人:贾秋英,女,汉族,1978年8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被申请人:侯某,男,汉族,1986年9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被申请人:聂某,男,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系肇事车辆豫N×××××号汽车登记车主。申请人田某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侯某驾驶的聂某所有的肇事车辆豫N×××××号东风标致牌小型轿车,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事故发生后,申请人田某与被申请人侯某、聂某无法达成调解一致意见,为了案件的审理和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侯某驾驶的聂某所有的肇事车辆豫N×××××号东风标致牌小型轿车一辆。二、查封申请人田某提供的田喜利所有的担保车辆豫N×××××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案件受理费720元,由申请人田某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贾自民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陈 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