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826执29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2979涟水县永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涟水泓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涟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涟水县永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涟水泓源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826执2979号申请执行人涟水县永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涟水泓源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涟水县永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涟水泓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涟水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8日作出的(2016)苏0826民初14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告涟水泓源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20日内给付原告涟水县永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09608.6元及利息(1、2013年5月21日前的利息176896.3元;2、从2013年5月22日起,以本金309608.6元按年利率24%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9628元,由被告涟水泓源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12月08日立案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2、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执行人名单;3、通过网络查询系统等调查方式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4、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通过本次执行程序,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应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本案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报告财产。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上述调查情况和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听取了其意见。本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通知》第一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涟水县人民法院(2016)苏0826民初143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磊审判员 李崇德审判员 周 剑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刘雅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