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06民初24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李学军与宁夏民依科技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学军,宁夏民依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6民初2460号申请人:李学军,男,1973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被申请人:宁夏民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刘景燕,该公司总经理。李学军与宁夏民依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李学军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宁夏民依科技有限公司在银川市某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的30万元工程款。申请人李学军愿以其名下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兴庆区某号营业房为该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学军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其财产保全申请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宁夏民依科技有限公司在银川市某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的30万元工程款,查封期限为一年;二、查封申请人李学军所有的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某号营业房的房屋产权及土地使用权,查封期限为三年;三、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杜成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刘燕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