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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422民初13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原告徐某某诉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422民初1317号原告:徐某某,男。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负责人:陈某彬,系该公司经理。原告徐某某诉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符合准予撤诉条件,应依法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徐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徐某某承担。审判员  姜宏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王玉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