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11行初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程传花与东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传花,东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0911行初28号原告程传花。委托代理人李广彦,东平县东平第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李鲁伟,东平县东平第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东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李学东,局长。委托代理人李渊尧,该局党委委员。委托代理人董怀利,该局社会保险科科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程传花诉被告东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东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程传花申请撤诉系出于自愿,且其撤诉行为并未侵犯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传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程传花负担。审 判 长 张 娟审 判 员 王西宏人民陪审员 刘丽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刘东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