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4财保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张祥珍、刘秋平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祥珍,刘秋平,李忠雨,武汉市中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4财保9号申请人:张祥珍,女,汉族,1956年4月9日出生,住武汉市江岸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显培(系张祥珍丈夫),住武汉市江岸区。被申请人:刘秋平,女,汉族,1959年1月21日出生,住武汉市蔡甸区,现住武汉市硚口区,被申请人:李忠雨,男,汉族,1949年1月21日出生,住武汉市硚口区,被申请人:武汉市中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青年路265号嘉颐新都A306。法定代表人:李智。申请人张祥珍于2017年5月26日向武汉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刘秋平、李忠雨、武汉市中润贸易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1590,000元的房产或等值财产。为此,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单保函,为本案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10977011900339476563)。2017年6月5日,武汉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刘秋平、李忠雨、武汉市中润贸易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1590,000元的财产,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张祥珍负担。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艳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陈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