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0执43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代春与胡云金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代春,胡云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10执4346号申请执行人代春,1961年2月23日,住重庆市綦江区。被执行人胡云金,1963年2月21日,住重庆市綦江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代春与被执行人胡云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双方当事人和解后,申请执行人撤回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渝0110执4346号执行案件的执行。再次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化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成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