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03民初9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安庆市双敏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安庆市双敏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安庆市现代都市商贸有限公司,安徽省双敏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卓传旺,陈菊朝,卓增惠,葛腊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03民初915号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龙山路99号。被申请人:安庆市双敏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49号。被申请人:安庆市现代都市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龙山路56号。被申请人:安徽省双敏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湖心路300号。被申请人:卓传旺,男,1973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被申请人:陈菊朝,女,1975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被申请人:卓增惠,男,1976年12月12日,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被申请人:葛腊花,女,1977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诉被申请人安庆市双敏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安庆市现代都市商贸有限公司、安徽省双敏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卓传旺、陈菊朝、卓增惠、葛腊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存款234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申请人安庆市双敏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安庆市现代都市商贸有限公司、安徽省双敏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卓传旺、陈菊朝、卓增惠、葛腊花银行存款234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马利平代理审判员 周 鑫人民陪审员 赵 莉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江 苏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重要提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审查。裁定正确的,驳回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不当的,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