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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民终3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李德亮与邓洪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德亮,邓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民终39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德亮,男,汉族,住四川省广汉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邓洪,男,汉族,1972年7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德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天林,四川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德亮因与被上诉人邓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2016)川0603民初53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李德亮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李德亮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德亮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7676元,减半收取3838元,由上诉人李德亮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姚 峻审判员 石清玉审判员 毛文婷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魏诚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