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2民初38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李大毛、胡国胜等与绍兴市越城区东浦镇利华村民委员会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大毛,胡国胜,绍兴市越城区东浦镇利华村民委员会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2民初3846号原告李大毛,男,1949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东浦镇利华村2队,公民身份证号330621194911251863。委托代理人(特别收取代理)胡国胜,男,1973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原告胡国胜,男,1973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被告绍兴市越城区东浦镇利华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东浦镇利华村。法定代表人陈建根,系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大毛、胡国胜诉被告绍兴市越城区东浦镇利华村民委员会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之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大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李大毛负担。审判员 戴伟章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凌金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