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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5执16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石某某与杨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某某,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5执16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石某某,住德惠市。被执行人:杨某某,住长春市二道区。上列当事人因离婚后财产纠纷执行一案,本院执行和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石亚丹与被执行人杨玉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罗玉成审 判 员  姚 力代理审判员  滕 野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刘志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