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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09民初3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黄柯胜与陆崇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柯胜,陆崇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09民初332号原告:黄柯胜,男,1986年12月20日出生,壮族,住广西钦州市钦北区,被告:陆崇愿,男,1985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邕宁区,原告黄柯胜诉被告陆崇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以被告自行偿还本案全部债务为由,自愿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又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柯胜���诉。案件受理费169元,由原告黄柯胜负担。审判员  郑吓保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李 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