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09民初3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黄柯胜与陆崇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柯胜,陆崇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09民初332号原告:黄柯胜,男,1986年12月20日出生,壮族,住广西钦州市钦北区,被告:陆崇愿,男,1985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邕宁区,原告黄柯胜诉被告陆崇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以被告自行偿还本案全部债务为由,自愿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又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柯胜���诉。案件受理费169元,由原告黄柯胜负担。审判员 郑吓保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李 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