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91执36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4-23
案件名称
李标焕、徐加坤罚金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标焕,徐加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91执3613号被执行人李标焕(LEEBYEOKHWAN),韩国籍,男,1972年11月2日生,汉族,现正在监狱服刑。被执行人:徐加坤,男,1981年10月28日生,男,汉族,现正在监狱服刑。本院作出的(2014)开刑初字第308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12月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50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合议庭决议,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李 春 峥执行员 姜 晓 旭执行员 杨 力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梅新旭(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