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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1民初2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申请人常利影与被申请人常俊康、孙兰英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利影,常俊康,孙兰英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1民初2125号申请人:常利影,女,1962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城关镇城中北路14号。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贺,临泉县光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常俊康,男,1966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城中北路14号。被申请人:孙兰英,女,1937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城中北路14号。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常利影与被申请人常俊康、孙兰英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为保证案件执行,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常俊康、孙兰英在徽商银行的账户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常利影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常俊康、孙兰英徽商银行的账户予以冻结。期限为1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宋 梅助理审判员  朱理想人民陪审员  李浩翔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李明阳 来源:百度搜索“”